視頻:臺北地鐵向鄭捷求償買房子千萬 凶手或賠不起  來源:東南衛視
  中新網7月28日電 臺灣檢方日前以“大規模殺人罪”將臺北捷買屋運(地鐵)殺人案被告鄭捷求處死刑,鄭捷當庭仍不在乎地抖腳、冷笑。臺灣《聯合報》28日社論表示,鄭捷的行為仍叫人百思不解。這究竟是殺人動漫無意中播下的凶殘種子,或是年輕世代無法因應現實挫折的厭世暴行,仍有待社會心理學家進一步探索。同時也留給司法一個極大的課題,要對這起捷運連續殺人事件作出更多發現、解讀與究責。
  文章摘編ssd固態硬碟如下:
  在56秒之間奪走4命、並刺傷20多人,鄭捷除了留給家屬無盡的傷痛、民眾無以名狀的驚恐外,也留給司法一個極大的課題,要對這起捷運連續殺人事件作出更多發現、解讀與究責。事實上,許多民眾心中都懷著一mSATA個莫大的疑問:像這樣沒有前科、沒有動機卻任意揮刀殺人的冷血青年,究竟是在什麼情境下成長出來的?除了鄭捷,臺灣其他角落是不是還有這類暗藏殺機的新人類?這樣的心理和行為有沒有矯治可能?
  從這次檢方的起訴書,人們其實看不到太多新的線索,也看不到竹北買屋更具深度的犯罪分析。起訴報告中確定的是,鄭捷具有“反社會人格”及“自戀人格”特質,因小學時期與兩名女同學發生糾紛而立誓報仇,因無法殺害對方,而決定以“隨機殺人”代替。此外,鄭捷在行凶時意識清楚,經鑒定並無精神疾病,在偵訊過程中他也表現得“毫無悔意”,不時冷笑,並堅拒向被害人家屬致歉;檢方因而認為他罪無可赦,而以4個殺人罪和20個殺人未遂罪求處死刑。
  在這起當眾殺戮事件中,鄭捷之罪行並沒有遭冤屈或錯抓的可能;然而,比起誤判,如何論斷他應生或應死的課題,其實更加艱難。過去,法官形成死刑的定見通常放在心裡,充其量籠統交代;前年底,“最高法院”開始公開辯論上訴的死刑案件,隨後做出的定論、發回或自為判決等,遂逐漸建構出判死的觀照因素,死刑審判始粗具可供觀察的指標。
  諸如,法官更重視偵審過程的正當法律程序,除嚴格的證據調查,還要求應先審問被告的犯罪事實,才能詢問審酌科刑的資料,以免先入為主;對證據的提示、辯護功能之確實踐行,也都不放過。
  此外,“最高法院”要求對“刑法”第57條科刑應斟酌的事項“盤點清查”,就犯案動機、目的、所受刺激、手段,犯罪者的生活狀況、品行、智識程度、與被害人關係,對所造成的危害及犯罪後的態度等逐項釐清,才能作出裁罰。“最高法院”要求對被告的精神鑒定不僅限於犯罪時,也包括裁判時的狀態;前者是減刑或不罰事由,後者涉及可否判處或執行死刑。
  “最高法院”並要求,若判死刑,檢辯要經過量刑辯論,不能由法官私下裁判。“最高法院”也挑剔被告接受矯正教化的可能性,要求下級審須提出被告“無從矯正”的憑據,不能以一句“非死刑不可”帶過。
  觀察這次新北地檢署的做法,除進行了精神鑒定,並搜集鄭捷童年至今的成長資料,論述他犯罪時確有辨識違法能力及犯案動機的形成,並經由解剖確認鄭捷刺刀在被害人體內翻轉的確定殺意,也論及被害人家庭所受的損害等,論證可謂較以往充實許多。至於鄭捷的人格異常,是否符合“國際公約”不得判處死刑的精神障礙範圍,以及有無教化矯正的可能性,均將影響他最後的生死。
  鄭捷案備受社會矚目,也因此,偵查一開始就細緻深入,進行精神鑒定。從此案起,我們重新審視死刑審判的過程與執行,除了鄭捷案,也希望每一件可能判決死刑的案件都能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,盡可能以一致的標準完成艱難的生死拔河。
  最令人遺憾的是,鄭捷犯下如此凶殘的暴行,但他行凶動機至今依然沒有清晰的答案。若說是從小對女同學的恨意累增至今,由於被退學的挫折及對就業的無望而再度被激發,然後隨機發泄在素不相識的同車乘客身上,鄭捷的行為仍叫人百思不解。這究竟是殺人動漫無意中播下的凶殘種子,或是年輕世代無法因應現實挫折的厭世暴行,仍有待社會心理學家進一步探索。  (原標題:台報:地鐵殺人案犯反社會人格給司法和社會挑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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